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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高健 通讯员 徐星星
张先生驾车行驶时,震倒了孙女士停放的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又剐到了汽车上,造成张先生车辆损坏,张先生修车花费1000元。为此,张先生将孙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修理费。近日,海淀法院判决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张先生诉称,2022年6月,其驾驶汽车由西向南行驶,孙女士的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停放,电动自行车向右倒与自家车辆右侧接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接触部位损坏。张先生维修车辆花费1000元。张先生认为事故发生的原因在于孙女士没有将车辆停放到更安全且不妨碍其他车辆通行的位置。
孙女士说,事发时,自己的电动车明明稳定停放,而且涉案区域并非机动车行驶区域。另外,她认为是因为地砖年久失修,张先生的汽车行驶导致地砖晃动,致使已经安稳停放的电动车倒下,这是一起意外,自己不应对此负责任。并且,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也显示本次事故属于意外,当事方无责任,应由各自承担各自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先生未就孙女士将电动车停放在事发位置属于过错行为予以举证。同时,张先生车辆前轮驶入路肩,孙女士主张因张先生车辆经过震动路肩地砖导致车倒,具有合理性。并且,本案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交管部门已经出具责任认定书,认为本案系交通意外事故,当事方无责任。张先生也认可交管部门未认定孙女士存在违法违章停放电动车的情况。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张先生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